台湾省台中人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十一届全国人大台湾省代表团团长 全国台联会长
198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对台商投资虽然视为国内投资,但比照适用外商投资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台商投资给予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此项措施在台商投资大陆初期,对于吸引台资,促进两岸经济合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大陆加入WTO后,按照有关国际经贸规则要求,逐步取消了对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但在市场准入方面,外资企业仍受到一定限制或禁止。 根据2004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目前大陆对外商投资的领域划分为鼓励、允许及限制类。从鼓励及允许类来说,目前外资和内资没有大的差别。但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涉及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及第三产业中的多个行业。如公路旅客运输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公司、电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行业限制外商投资。部分行业允许外商投资,但具有股权限制,如水上运输公司、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船舶和广告等外资比例不超过49%;经营产品包括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的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不允许外方控股;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证券公司外资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33%等。 因此,就当前企业投资经营环境而言,内资企业在投资领域方面的待遇要优于外资企业。台商希望能给予国民待遇的呼声越来越高。 建议: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台资企业,深入研究给予台资企业“国民待遇”的相关问题,适当放宽对台资在市场准入和股比方面的限制,尽快出台在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将台资企业比照“内资企业”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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