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台北人 全国政协十一届台联界别委员 全国台联副会长
2009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已一年。应该说,这部法律对促进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提升劳动者维权意识和保障确实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同时,这部法律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声音也一直没有消失。 随着金融危机对国内经济形势和就业形势影响的日益显现,对《劳动合同法》质疑的声音也在升温。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也确实存在诸如餐饮、娱乐、旅游、建筑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部分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也较低的情况。我们国家相当一部分企业是中小企业甚至是微小企业,平均规模只有十几人、几人,对这样的企业采取与规模型企业同样的合同和工资制度难度确实很大,企业负担也确实很重。《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无疑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在对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产生冲击同时,也对部分劳动者的就业产生了负面影响,某种程度上对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都有损害。例如,根据该法规定,聘用合同到期或辞退员工,企业须多支付至少一个月工资,且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而在这一个月中,无论员工是否尽职工作,企业均须支付工资;对于员工自行离职乃至给企业造成损失都没有相应的约束性条款。客观上造成对劳资双方约束机制的不公平,也给企业管理工作带来消极影响。虽然这并不是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但有些实际结果仍无法回避。 建议立法部门正视对《劳动合同法》质疑的声音,不宜简单地将其归结为资方利益驱动的狭隘之见。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该法实施情况的调研,客观分析存在问题,实事求是地完善相关规定。从而有助于这部法律更好地实施,有助于执法环境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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