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20年来取得了显著成就。在台海局势发生重大积极变化之后,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面临重要的历史性机遇。国民党在岛内重新执政后,两岸均有强烈意愿进一步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为深化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提供了现实的主观基础。
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的两个重要步骤
两岸经济进一步交流与合作需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二是两岸经济关系制度化。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主要指改变目前因政策管制造成的间接、单向、不平衡的两岸经济往来格局。由于台湾当局长期以来的管制政策,两岸直接、双向、全面“三通”迄今尚未实现;大陆输台产品受到台湾当局歧视性政策限制,1200余种工业品和800余种农业品被禁止输入台湾,这也是大陆在两岸贸易中长期巨大逆差的主要原因;台商到大陆投资的诸多限制尚未完全放开,涉及基础设施建设、金融领域、高科技领域的投资仍受到台湾当局的严格管制;大陆企业到岛内投资还基本没有放开。这种不正常的两岸经济关系格局极需改变。两岸经济关系制度化,是指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过程中,在解决功能性议题的同时,对两岸经济活动进行制度性安排。建立制度性的两岸经济合作机制,需要两岸进行充分对话与沟通,凝聚共识,在以海协会和海基会为主的框架下举行协商,达成协议,做出安排,建立稳定的沟通协调渠道与合作机制。在这个制度性框架下,应包括直接“三通”、金融合作、投资保障、避免双重征税、建立共同产业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等重要议题,并寻求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长期发展之道。
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中的几个突出问题
两岸经济关系的正常化与制度化需要优先考虑解决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尽快实现两岸直接、双向、全面“三通”。台湾当局近期已通过“小三通人员往来正常化实施方案”,大幅解除“小三通”限制,持两岸出入境有效证件的民众均可在金门、马祖与大陆之间往来。在7月实现周末客运包机之后,台湾当局开始筹划协商预计10月开通的货运包机,以及明年6月前的每日“班机”安排,下一步还准备将空运直航的定期班机扩及第五航权,争取大陆及延伸航权的商机,届时两岸将面对签署正式航约的问题。由于大陆方面始终积极倡导和全力推动两岸“三通”,台湾当局应可按期实现通航目标。直接通邮与通商则仍需台湾当局通过修法继续放开相关限制。
二是两岸投资需要拓展领域、提高层次。台商在两岸经济关系发展中扮演关键的角色,但其在大陆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还有待增强。台商在大陆的累计投资仅占大陆吸收境外投资的6%,去年台资在大陆吸引外资的排名中仅列第9。如何引导台资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进行转型升级、以及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转移,是大陆方面需要研究和解决的迫切问题。台湾方面则需尽快放宽对台商赴大陆投资的各种限制。在放宽对台资的限制的同时,台湾当局还应加速推动开放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的政策。
三是两岸金融合作应快速推进。经济交流往往是依次经过贸易、投资、金融的过程,两岸贸易与投资已经有长足发展,金融合作却远远滞后,与形势不相适应。目前在大陆设立分行的外资银行200多家,台湾地区银行却一家也没有,岛内证券企业也没有在大陆设立营业机构。同样,大陆金融机构也没有在岛内经营发展。两岸应通过修改法律法规放宽金融业准入的限制,允许相互开展业务。同时,扩大两岸货币兑换,尽快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
四是构建两岸经济合作机制要符合双方利益。萧万长曾于2001年提出具有一定政治敏感性的建立“两岸共同市场”的中长期目标,主张两岸经济发展应遵循经贸关系正常化、建立“更紧密的经济运作架构”及全方位经济整合的顺序和方向。马英九基本接受了萧的经济政策主张,并提出 “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的概念。该协定是有别于“自由贸易协定(FTA)”和“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第三模式”,其内涵与萧万长曾经提出的“更紧密的经济运作架构(CEOF)”较为类似,但定位上更接近带有主权意味的“全面经济合作协议(CECA)”。构建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应符合双方利益,尽量避免政治色彩,名称上还要进一步协商。具体要讨论的优先议题应包括:1、投资贸易保障;2、两岸金融业准入与合作;3、避免双重课税;4、建立争议排解与仲裁制度;5、知识产权保障与专利认证规范整合;6、产品标准规格化与标准检测认证;7、互相提供“国民待遇”;8、研商共同投资开发计划。
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的最新进展
国民党重新执政后,台湾当局提出以“活水经济”取代以前的“鸟笼经济”,逐步取消经济管制,以开放的心态扩大两岸经济的交流与合作。除前面提到的直航举措外,还积极筹划和着手两岸贸易、投资与金融的开放。贸易方面,对目前限制从大陆进口的1380项工业品项目进行检讨,计划分4阶段开放进口;但出于保护岛内农民利益的考虑,将继续对832种大陆农产品实施进口管制。投资方面,将目前台湾上市公司到大陆投资不得超过净值20%-40%的上限一律放宽到60%,并将开放12英寸芯片制造厂、中高阶封测厂、石化上游及中大尺寸面板等行业企业到大陆投资。金融方面是近来出台措施较多的领域,主要集中在货币兑换与资本市场开放。
6月底,台湾当局开放人民币在台双向兑换,此举不仅有利于扩大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还对两岸经贸交流和人员往来有重要意义。台湾当局开放人民币兑换基于以下背景:一是两岸经贸及人员往来日益密切,增加台湾民众及大陆赴台人员对两岸货币兑换的需求。二是两岸金融交流越来越频繁,凸显开放两岸货币兑换的必要性。三是台湾当局试行人民币兑换政策,显示出人民币兑换业务巨大的市场潜力。2005年10月3日,台湾当局开放金门、马祖地区金融机构试办新台币与人民币兑换业务,凡符合“小三通”入出境规定的金马民众、台湾地区人民或大陆旅客,均可向在金马地区许可的金融机构,或是委托办理的行业,兑换新台币与人民币,每次以2万元人民币为上限。截至2007年底,金马金融机构合计买入人民币6612万元,卖出人民币39063万元,分别占其买入及卖出外汇比例的72%和63%,显现出人民币兑换业务巨大的市场潜力。
6月12日,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的第38条和第92条修正案,为开放人民币兑换提供了“法源”依据。而此前,台湾当局限制两岸货币兑换的法规主要是《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中的两条规定:第38条规定,“大陆地区发行之币券,不得进出入台湾地区。但于进入时自动向海关申报者,准予携出。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订定办法,许可大陆地区发行之币券,进出入台湾地区。”第92条规定,“违反第38条第1项规定,未经申报之币券,由海关没入之。”
台湾“中央银行”的新政策规定,人民币兑换每次以2万元人民币(约8.8万元新台币)为限。初期只开放一般个人(大陆人与外国人),身分和兑换用途不限;但公司和法人户不在开放兑换之列。台湾“中央银行”另公布14家金融单位、约1240家分行可供申请兑换人民币业务,另外还有15家百货公司与46家旅馆可购买人民币。14家可从事兑换人民币业务的金融单位包括:台湾银行、合作金库商业银行、台湾土地银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元大商业银行、国泰世华商业银行、兆丰国际商业银行、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彰化商业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第一商业银行、台北富邦商业银行、华南商业银行以及金门县信用合作社。这14家银行共有1240家分行可供兑换人民币,各分行是否办理买、卖人民币之双向业务,由各金融机构自行决定。操作上人民币等同外币,每笔结售金额超过等值新台币50万元,就必须申报。
此外,资本市场方面,台湾当局以6月底“调整两岸证券投资方案”为主,推出一系列将于近期实施、旨在松绑两岸证券与金融投资的多项措施:
一是开放大陆资金间接进入台湾股市。规定“外资机构”(含基金与非基金)申请投资台股时,不必出具“不含陆资声明书”,这意味着陆资可以通过基金形式间接投资台湾股市。但依台现行规定,陆资持有单一上市柜公司股权超过10%时,必须做大股东申报;50天内买进单一公司股权超过20%时,要做公开收购;外资买金融股持股超过5%时,应申请大股东“适格性审查”。
二是放宽台、港资本市场间的资金流动。开放台港ETF(股指基金)相互挂牌,但台湾ETF赴港挂牌须得到主管机关核准。由于岛内已有投资信托公司表示有意愿到香港发行ETF及挂牌,台当局估计开放后半年内,赴港上市交易的规模将有30亿元新台币。
三是允许部分香港上市企业在台筹资。开放香港交易所挂牌企业赴台第二上市(或上柜)及发行TDR(台湾存托凭证),但排除在大陆注册登记、及陆资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20%或有主要影响力的外资企业。加上香港,目前台当局共核定了19家证券市场,在这些市场中,上市满6个月的企业就可申请赴台第二上市(柜)及发行TDR。
四是放宽基金投资大陆与港澳股市。将投资大陆股市的基金岛外投资上限由原来的0.4%放宽到10%,将投资标的为港澳H股与红筹股的基金投资限制完全取消。
五是放宽岛内券商投资大陆证券期货业。将岛内券商投资大陆证券期货业的总金额比例,由券商净值的10%调高到20%。
预计台湾当局未来还将进一步采取开放措施扩大两岸货币兑换和繁荣资本市场,具体包括:将资本市场开放方式由目前的间接为主转为直接为主,开放DBU直接对大陆台商放款,再调高OBU对大陆放款与融资的上限,放宽台湾企业到大陆投资的金额、技术和领域等。下次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两会协商的重要议题可能包括“台湾开放岛内银行直接参股大陆银行”及“两岸签署MOU”两项重要内容。此外,还将推动“两岸企业双向开放上市”,初期以鼓励大陆台商赴台上市为主,而后视情况开放大陆企业赴台上市,并对陆资与外资“一视同仁”。在放宽岛内上市公司赴大陆投资方面,拟以不动产证券化及联贷方式,吸引陆资赴台投资“爱台12项建设”。这些措施都将对扩大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具有正面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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