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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评价劳动合同法对台商的影响
 
2008年06月21日        来源 : 台声杂志 2008-6 P43 作者:张雪敏 胡石青   作者 : 辽野    字体:【】  【】  【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各级台办、台联举办专家讲座,帮助台商了解合同法,及时调整企业经营理念和管理策略。

  2007年6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自今年元旦起施行,一时间海内外对其评价不一。表面上看部分条文确实将增加雇主一定的成本负担,但长期来看,这恰恰标志着大陆经济体制开始与世界先进标准接轨,一系列曾经被包括台商在内的投资者抱怨的潜规则得以被清除,法治进一步确立,等过10年再回头看,我们将会由衷地发出赞叹:这一部劳动合同法正当其时!

  大陆劳动合同制度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逐渐完善成形的,它取代了过去的“铁饭碗”,最初并不被看好,甚至被人所排斥。但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特别是农民工的大量涌入城市,彻底改变了大陆劳工的结构,也改变了合同工的地位与人们的认知。目前合同工已经占了全国劳工大军的绝大部分,签订合同变成了通例与惯例,合同成为劳工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特别是港台资企业,从一开始即由合同制的农民工构成了劳工主体,合同法相关制度的演变与完善建立对其运营的意义无可置疑地具有非常重要的正面意义。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三项过去规定不明的要件,一是明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凡超过试用期者,即为正式员工,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即须改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三是如果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不签合同,要加付两倍工资。由此将给企业经营者带来的直接成本增加主要有四方面:

  一是增加了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合同法明定除劳工过失、自愿离职外,约满离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是对企业逃避缴纳足额社保基金义务起到了遏止作用。合同法规定合同须明列必须缴纳社保基金,员工可因公司未缴纳社保基金,主张解除合同,并保有合同法所保障的基本权益。

  三是对违规赔偿的规定更加严格。合同法规定: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支付差额,逾期须赔偿;不支付加班费,限期支付差额,逾期须赔偿;未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限期支付差额,逾期须赔偿。

  四是对台资企业相当盛行的劳务派遣形式,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合同法,用工单位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劳动合同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内外资税率“两税合一”及出口退税率不断调降实施日期接近,客观来说确实给不少台商增加了相关调整与适应的困难度,使一些本来就陷于利润微薄、经营困难的台商更加难以摆脱困境,因此近一年来,在台商中一度流行回流台湾或外移东南亚地区。但仔细分析与冷静思考后,我们会发现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只不过是真实反映了大陆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不仅对大陆经济发展有利,对于台商来说,也是落实保护其合法权益政策的一环。

  要正确评价劳动合同法的利弊,我们应从两方面来分析。

  从大陆方面来看,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与实施,标志着大陆经济的成熟,更意味着大陆经济管理体制的健全与完备,具有以下三重意义。

  一是大陆经济发展到目前水平,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非常必要。大陆经济自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发展速度一直很快,但由此也掩盖了制度的缺失。劳动合同作为处理劳资关系,协调劳资矛盾的必要保障,长期没有法律明文保护,这一矛盾随着大陆经济的高速发展而日益突出,制订并实施一部劳动合同法已是迫不及待的工作。有些人也许会说自己不反对制订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其中的一些规定不以为然,认为有超越大陆经济现有发展水平之嫌。但从制订法律实务看,由于法令一经制定,就不能随时更改,条文适当超前,建立相对严格的制度是不得不然,反映出制订法令条文的人具有发展的眼光,以便使制度从一开始就有严格规范,从而更利于今后的贯彻执行。

  二是为调节大陆内部因社会快速变迁而带来的一系列矛盾,大陆也需要一部完善的劳动合同法。随着近30年的高速发展,大陆内部不可避免地累积了一些社会矛盾,如不仅在城乡间,在行业间也出现了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社会财富不均衡导致社会出现了“仇富”现象,这些现象虽然目前还没有到激化的程度,但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已经造成了很大的威胁,领导层及时抓住了问题,提出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方针政策。劳动合同做为调整劳资关系的适当工具,这时就显得非常重要。

  三是大陆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也累积了调整的力量,经济体制已经可以承受一次大调整,以利于未来的更好发展。目前大陆经济发展已经超越了起飞阶段,进行适当调整不仅是势所必然,也是力所能及。大陆不仅累积了世界第一的外汇储备,历年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始终高居发展中国家之首,在西方所列的“金砖四国”中远高于印度等其他三国。面对后起国家的急起直追,我们有进行适当经济管理体制调整的时间压力,而我们也完全有能力去建立一套较为先进完善的劳动合同法制度,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任务。

  从台商来看,大陆的劳动合同法从正反两方面在促进,使其随着大陆的前进步伐同步前进,通过产业与技术升级达成自身企业的壮大与永续经营。从正面来说,大陆近一年来的经济体制与法律制度的完善,实际上是标志着大陆与台商相关的管理制度正在全面走向完善化与合理化,过去人治现象将逐步得到根治,过去为不少台商所诟病的暗箱操作、潜规则等管理弊端将消失无踪,这不仅有利于台商制订切实可行的投资规划,更将扩大台商在大陆生存发展的空间。从负面来看,大陆完善经济管理体制,确实会对一些经营体质不良的台商造成冲击与淘汰的效应,但这也将会加速更多的台商更用心经营在大陆的投资事业,并作好两岸的分工协作,从而争取更多的发展空间,搏得更广泛的获利机会。

  实上,与大陆经济发展的同时,多数台商也同时受惠,得到了同步甚至更快的壮大,他们愿意也有能力接受大陆的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对台商来说,完全可以将其视之为对其劳工资源的保障,因为劳动合同法在保障劳工权益的同时,也使得劳资关系得以确认,从而为台商解决劳工短缺提供了解决之道。对台商来说,事实上适应大陆的劳动合同法并不十分困难,岛内的劳动基准法的相关规定在一些条文上甚至还要更严格一些。

  具体到各个产业的台商来说,劳动合同法造成的冲击与产生的利好也是不一样的。以从事科技产业,特别是半导体与电脑产业的台商为例,如鸿海、华硕、仁宝、宏达电等台商,早就将主要制造部分转移到大陆生产,大陆部分的营业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高达85%到100%,但劳工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只有1%到3%,劳动合同法对其获利的影响最多不过5%而已,这些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调整内部雇工程序,使其更符合合同法的规定。鸿海集团董事长郭台铭等一些具有远见的台商今年在大陆做的一项重要决定,就是派专人学习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以便在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中加以落实与遵守。

  不过也不能排除有个别台商本身来大陆投资就是想钻大陆各项法律与管理制度的漏洞,他们一缺技术,二缺人才,更缺诚实经营的本领。这些台商将会随着大陆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而陆续现形。这些台商的未来就只能通过提高自身本领来谋求发展之路了。

  随着台湾新领导人马英九的上台,两岸经贸关系面临着一个大发展的新契机。在此两岸经济同时面临调整与转型的时刻,可以说这一契机来得正是时候。大陆已经通过各种形式向两岸及国际社会传达出热切期盼推动两岸经贸交流进一步发展的诚意,两岸也在为此搭建新的舞台,大陆的劳动合同法可以说就是其中的一个配套措施,其中的真正意义将会逐渐被两岸同胞所认知。

  任何一部新的法律都意味着新的变化,它将纠正违法行为,并促使社会运行更加有序,也能更长久地正常运转。说到底,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意义也是如此,它将提供守法者更大的生存与发展空间,也将会杜绝违法者的投机迷梦。绝大多数人终有一天会承认,劳动合同法确实是一部良法,它保障了大陆社会更加和谐有序地发展,也顺应了两岸经贸关系发展的需要,并在推动其获得更大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山东临沂市委党校/社科学院台研所经济研究室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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