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6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丁露表示,自2008年起,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大陆司法考试。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需要依法做出的一部重要司法解释,是继1988年、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若干重要司法解释后的又一重大司法举措。
一个月之内,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两项惠台新政策,共同构建两岸司法界服务经济和造福社会的交流合作平台,表明大陆积极推动两岸司法的交流合作,两岸司法的交流合作必将迎来春暖花开的好时机。
台湾居民也可参加大陆司法考试
随着两岸经贸往来的增多,两岸之间的一些经济贸易纠纷也会随之增加,尤其是随着国民党即将上台执政,两岸在经贸上的往来将更加频繁,随之而来的便是经济交往纠纷的增多。这种纠纷的解决更多的是依靠法律,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化解。 因此,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在大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是两岸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加强和增进两岸人民交流交往,有利于为两岸同胞提供便利的法律服务。
那么,具体来说,台湾居民中哪些人可以参加大陆的司法考试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具有台湾居民的身份;二是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三是在学历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位;四是要求品行良好,没有因为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如果台湾居民已经取得其他国家的国籍,就不能参加司法考试。
从学历的情况来看,如果是在大陆的高等院校进行学习,已经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可以拿学历证书直接报名。还有的考生持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的学历或者学位证书的,必须经过教育部的学历认证中心进行认证。现在教育部的学历认证中心从规范、办法、机构上,都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措施,学历认证应该会得到比较便捷的服务。
至于台湾居民参加大陆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报名考试地点以及报名费用等相关具体问题,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丁露介绍,报名的方式,台湾居民参加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与全国各地同步进行,这是一个前提。另外,考生首先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司法部指定的网站上,先进行网上预报名。之后,也在规定的时间当中到指定的报名现场进行确认,然后领取准考证。
关于报名和考试的地点,有这样几个分类:
在大陆居住的台湾居民,应该到所住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报名地点进行现场报名或确认,并且按照统一安排和规定的科目进行考试。
居住在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应当到司法部专门委托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的机构设立的报名地点进行现场报名和确认,领取准考证。
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居民、国外的台湾居民,应到司法部专门设立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和确认,并按照统一的安排、规定的科目进行考试。
同时,为了方便台湾居民能够参考,包括国外的一些台湾居民能够参考,司法部将选择合适的口岸城市,专门设立报名点和考点,在这些地方组织报名和考试。
 司法部出台的台湾居民报考大陆的司法考试,可以使台湾居民熟悉大陆的法律。紧接而来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首先台湾居民报考大陆司法考试并通过之后,如何根据已获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办理相应的律师执业证书或者法律工作证书,然后根据这两个证书开始在大陆从事民商经济案件的代理工作。
二是大陆居民何时才能参加台湾的司法考试?台湾司法考试的难度也比较大,其每年的通过率甚至比大陆还低。既然台湾居民可以报考大陆的司法考试,那么,大陆居民何时才能参加台湾的司法考试呢?因为既然两岸的经贸纠纷要靠两岸的法律工作者,那么,大陆居民也需要熟知台湾地区的法律,而且最好还能在对方的法院里进行民商经济案件的代理活动,实现两岸律师的职业自由化活动。
其次允许台湾居民使用繁体字进行主观题的解答。由于大陆实行汉字改革,实行简体字。而台港澳没有经历过汉字改革,他们在书写的时候,更多还是用中国的繁体字。因此,台湾居民也可以与港澳居民一样,用繁体字做答。
两岸司法交流合作新举措
继司法部出台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大陆司法考试政策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实施《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确认下来,为解决两岸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早在1993年在新加坡举行“汪辜会谈”时,就已经把两岸法院之间的联系与协助作为一项议题,但是后来因为台湾方面的原因,这项商谈被迫中断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现在又公布了诉讼文书送达的司法解释,这再次表明了大陆依法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为民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诚意,也有利于促进两岸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商谈。
自1987年台湾当局开放台湾民众赴大陆探亲以来,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人员往来迅猛发展。截至2007年底,两岸贸易总额达7200亿美元,台商在大陆投资项目7万余项,实际利用台资453.3亿美元。台胞赴大陆累计达4695万人次,大陆人员赴台累计达162万人次。目前每年在大陆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台胞有数十万人。大规模的经贸交流与人员往来,极大地促进了两岸关系的发展,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涉台婚姻、继承、经贸投资等民事方面的纠纷。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涉台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200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一审案件3529件,2007年为4163件,同比上升17.97%。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两岸法院审理互涉案件,都遇到了如何相互送达的瓶颈问题。据统计,大陆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台民事案件80%无法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目前积压的需要向大陆当事人送达的诉讼文书也高达数千件。
由于民事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当事人,有关案件难以开庭审理,致使两岸许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难以行使,实体权利经常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既不利于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大陆人民应有权利的维护。因此,解决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对于两岸法院及时、公正审理互涉民事案件,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
以前不少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难以落到实处,因为当事人如果选择在大陆起诉,法院没办法送达,选择去台湾起诉,费用又太大,因此很多涉台纠纷的当事人只好放弃权利。又比如两岸渔民之间的海上渔事纠纷,侵权行为发生在大陆时,由于没法送达,法院就不受理,因为受理后没办法判决。现在第一步送达环节能够解决,那么案件就可以开庭审理,就可以作出判决。这既有利于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大陆当事人应有权利的维护。
福建省和台湾地区联系比较多,所以实践中法院也采用了一些变通的做法解决诉讼文书送达问题,比如通过大陆的律师和台湾的律师建立联系,委托台湾律师送达,或者通过亲友送达,包括《规定》中确认的传真、邮件、邮寄以及公告这些方式,在实践中都已经采用了。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把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确认,即将涉台案件比较多的局部地区的一些做法用司法解释的方法推广到全国,这就为解决两岸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的法院都签订了有关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文件,而对于台湾,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还没有正式签订相关文件,只能采用各自发布规定的方式来解决实践中的难题。
《规定》的公布和实施,必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两岸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增强台胞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信心,同时也进一步表明大陆依法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的诚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两岸往来交流秩序,推动两岸在司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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