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胞之家网消息:1月中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执法检查。1994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5年人大常委会曾经组织过对该法的执法检查。1999年12月,国务院制定了该法实施细则。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把大陆对台胞投资保护的各项政策以法律的形式作了规范,是对台胞投资的一部专门的保障性法律。 此次执法检查组由华建敏副委员长担任组长,严隽琪副委员长担任副组长。根据安排,执法检查组分为2个小组,于1月中旬至2月上旬分赴广东、江苏、上海、福建等省市进行检查,同时委托北京、辽宁、浙江、山东、湖北、重庆等省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2010年4月,执法检查组将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报告检查情况。 1月13-16日,华建敏副委员长率领的检查组在广东进行检查。检查组听取了广东省和广州、东莞市政府以及法、检两院的汇报,参观了广州、东莞的部分台资企业,还与东莞台资企业协会领导及部分台商举行了座谈。该组将于1月底2月初到江苏省继续进行检查。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陈蔚文、胡有清参加了该组的检查活动。 1月14-20日,严隽琪副委员长率领的检查组在上海、福建进行检查。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陈耀中、张雄参加了该组的检查活动。 这次执法检查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台联副会长、江苏省台联会长胡有清曾经先后于2007年、2009年两次向全国人大建议开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执法检查。他对全国人大采纳代表建议组织执法检查表示满意,他认为这次检查将有助于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切实保障好台胞投资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深两岸的经贸融合,有利于巩固两岸同胞的认同和互信,从而有利于两岸携手共创中华民族复兴的历史伟业。(小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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